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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子规》中的法治理念
发布时间:2018-01-15
    作者:陈鱼乐


    作为国学经典之一的《弟子规》,也是中国一部传统的启蒙教材,仅有三百六十句、一千零八十字,却是一篇三言长诗,两句一押韵,朗朗上口。从现代法治理念上说,古人对孩子的普法教育,也在这个德育教育的小小《弟子规》中得到具体体现。虽然有的今天已不适应,但绝大多数仍可适用。正所谓取其精华,剔出糟粕,古为今用,弘扬优良传统文化是也。

良好习惯

  “晨必盥,兼漱口;便溺回,辄净手”。晨洗手脸,刷牙漱口;入厕归来,洗净双手。意即个人要注重清洁卫生,减少疾病。

  “冠必正,纽必结;袜必履,俱紧切”“衣贵洁,不贵华”。大意是:穿衣扣扣,戴帽端正;袜鞋合脚,系带要紧。衣贵整洁,不贵华丽。今天要求,注重仪表。

  “惟德学,惟才艺;不如人,当自砺。若衣服,若饮食;不如人,勿生戚”。此意为:品徳学问,才能技艺;不如别人,应当自砺。穿的衣服,吃的饭食;不及他人,不要忧戚。

  “对饮食,勿拣择;食适可,勿过则;年方少,勿饮酒;饮酒醉,最为丑”。今意是:对于饮食,不要挑拣;均衡适量,不宜暴餐。小小年纪,不要饮酒;饮酒至醉,最为丑陋。今天来说,即自尊自爱。

  “步从容,立端正;揖深圆,拜恭敬”。言下之意:走路从容,站立端正;作揖深躬,参拜恭敬。如果桀骜不训、吊儿郎当,就是无礼。振作精神,礼貌待人。

  “勿践阈,勿跛倚;勿箕踞,勿摇髀”。用今日话说:不踏门槛,也不歪站;坐不箕形,不要抖腿。弟子一旦有这些行为,就被视为无礼。汉高祖刘邦因坐着大开双腿像个箢篼,差点在赵国被暗杀刺死。

  今天,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0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其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善待父母

  《弟子规》:“冬则温,夏则清;晨则省,昏则定”。意即:寒冬暖被;炎夏扇凉;晨起请安,夜晚理床。这是为人子女的应尽职责。

  “亲有疾,药先尝;昼夜待,不离床”。大意是:父母生病,熬药先尝;父母病重,昼夜侍床。此为儿女的孝心表现。

  “亲有过,谏使更;怡吾色,柔吾声。谏不入,悦复谏;号泣随,挞无怨”。大意是:父母有过,劝谏改错;面颜悦色,话语柔和。不听善言,悦时再劝;号泣恳求,责打无怨。

  如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规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其第4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

  今天依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第4款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前述《弟子规》要求子女既要孝敬父母、善待老人,又要劝谏父母。不因为父母大人有过错或无过失,子女就要忤逆动粗,甚至打骂父母。这不是法律的法律。今天,如果虐待老人,则要依照《刑法》第260条规定作虐待罪处理;如不尽孝心,遗弃老人,就要按《刑法》第261条规定作遗弃罪论处。

尊卑有序

  “或饮食,或坐走;长者先,幼者后”。意思为:饮酒吃饭,端坐行走;年长在先,年幼在后。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长先幼后,不可贸然行事。

  “称尊长,勿呼名”。大意是:称呼长辈,忌呼姓名。晚辈直呼年长者名字,叫做“没有教养”。

  “长者立,幼勿坐;长者坐,命乃坐”。今意即:长者站着,幼不先坐;长辈坐着,吩咐可坐。晚辈在长辈面前,不是想站就站、想坐就坐那么自由无束的。否则,也叫不懂规矩,让人耻笑。

  “路遇长,疾趋揖;长无言,恭退立”。大意是:路遇长辈,速前礼问;长辈无语,退让后行。
 
  “尊长前,声要低;低不闻,却非宜”。今意是:长辈面前,低声说话;声音太低,也是不佳。

  晚辈的言行举止,做到尊卑有序,就是有“礼”。此礼即是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今天叫着法德兼施。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更加文明,而此礼就是人类文明之始。当然也是古代法律的基本要求,比如《唐律疏议》规定:“凡理不可为而为者,杖责八十”,此中之“理”就是含彼“礼”。如今,《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尊重私权

  “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借人物,及时还;人借物,有勿悭”。意即:用人东西,当面讲清;未允即用,偷窃无疑。借人东西,及时归还;人向我借,不要吝悭。有的版本的“人借物,有勿悭”这两句换为“后有急,借不难”,以后有急用,再接就不难。要尊重别人的财产权,明说借用,即不为偷盗。有借有还,再借不难。

  今天,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借物的合同包含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第13条规定了要约和承诺,答应借人东西就得要兑现,借物人在限期归还就是兑现承诺。《民法总则》第114条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其第115条规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其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其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悄悄利用别人东西,就是偷盗。今天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

  “将入门,问孰存;将上堂,声必扬。人问谁,对以名;吾与我,不分明”。意即:入门之前,问有无人;将入厅堂,响亮叫声。如问是谁,直答姓名;如答是我,就难辨清。这里强调的是尊重别人的住宅权,一般不得进入。

  今天,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而《刑法》第24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凡取与,贵分晓;与宜多,取宜少”。大意:财物取舍,贵在明白;多加给与,应当少得。

  “人有短,切莫揭;人有私,切莫说”。意思:人有短处,莫去揭露;别人隐私,不要公布。这里强调的是取舍权与隐私权。对别人的一些隐私,不要公诸于众,心知肚明即可,一旦揭示出来,就是犯忌。

  如今,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民法总则》第11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精神权利)、荣誉权(荣誉称号)、隐私权(个人私事信息)、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例如手机通话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即个人秘密,包括私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个人秘密以及不愿为人所知的生理及心理特征。与之对应,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

  侵犯他人隐私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我国《刑法》第284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一方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受害人因隐私权被侵犯导致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要有爱心

  “凡事人,皆须爱;天同覆,地同载”。意即:只要是人,彼此宜爱;同在天下,均被地载。要有爱人之心,要有仁道主义。

  “虽贵端,慈而宽”。即:品端重要,宽仁可贵。强调弟子对待奴婢的态度要宽宏大量。

  而今我国《慈善法》第23条规定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公开募捐,就是慈善爱心的具体展现。

  “人有能,勿轻訾”。大意:人有才华,不要贬低。意即不要嫉妒贤能。

  “勿谄富,勿骄贫”。今意:不攀富贵,不傲穷人。意思不要嫌贫爱富。今天《宪法》第38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弟子规》中之“弟子”,既指小孩,又指学生,也适用于成年人。它分孝、悌、谨、信、爱众、亲仁、学文七个部分,前六项属于德法修养,后一项属于智育修养,列述弟子居于家中、出门在外、待人接物、加强学习等等要恪守的行为规范。其实,说到底:讲的是德、讲的是礼、普的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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